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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貨物稅條例-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貨物稅條例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賦稅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2-30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

📝 內容

已納或保稅記帳貨物稅之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還原納或沖銷記帳貨物稅:
一、運銷國外。
二、用作製造外銷物品之原料。
三、滯銷退廠整理,或加工精製同品類之應稅貨物。
四、因故變損,不能出售。但數量不及計稅單位或原完稅照已遺失,不得申請退稅。
五、在出廠運送或存儲中,遇火焚毀、落水沉沒或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
前項沖退稅款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免稅貨物於進口或出廠後,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以外之情事,致滅失或短少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報繳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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