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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5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3-07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即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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