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3-07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