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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6 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16 條|證券暨期貨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3-07

內容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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