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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2 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2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內容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申請審查、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按其申請使用之頻率,自主管機關核配之日起,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相關法律條文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4-1 條(第 34-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3 條(第 53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54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5 條(第 55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6 條(第 56 條)
  •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7 條(第 5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