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02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置之學術、教育或實驗研發電信網路且仍在使用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三個月內補行申請設置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