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3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及圖說。 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