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4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 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 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 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展示,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型錄、圖說及輻射安全資料。 二、輻射防護計畫。 三、相關操作人員證明文件影本。 四、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