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第 5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22
依本辦法申請或換發各項許可、許可證或申請登記備查,申請人應檢附審查之文件或填具之資料,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公告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