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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郵件處理規則-第 38 條

📜
法律名稱
郵件處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38 條
📂
分類
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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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5-27
📋 條文摘要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

📝 內容

前條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於郵局收寄後發現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第一款、第二款之物品,於原寄郵局發現者,退還寄件人;於遞送途中發現者,予以重裝交寄件人或收件人;重裝費用,由寄件人或收件人負擔。
二、第四款之物品,退還寄件人;其由外國寄來者,退回原寄郵局。
三、第三款、第五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或物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四、第八款之文件或物品,除依規定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處理外,退還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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