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 33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3-03
觀光遊樂設施經相關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規定後核發之檢查文件,應標示或放置於各項受檢查之觀光遊樂設施明顯處。 觀光遊樂設施應依其種類、特性,分別於顯明處所豎立說明牌及有關警告、使用限制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