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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

使用牌照稅法|第 2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一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內容

本法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公共水陸道路:指公共使用之水陸交通路線。 二、交通工具:指機動車輛及船舶。 三、汽缸總排氣量:指汽缸橫斷面積乘活塞衝程及汽缸數之積。 四、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指軍隊裝備編制內,規定各單位應裝備之指揮車、載重車、戰鬥車、通訊車及艦艇等交通工具。但其非軍隊裝備編制內之軍事行政機關或學校之交通工具不屬之。 五、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指公立醫院及向政府登記有案之團體所設立之醫院。 六、裝配之交通工具:指以國內外出品之交通工具零件,裝配成為可供行駛之交通工具。 七、利用非交通工具之設備:指非屬交通工具,而利用其機動或其他設備代替交通工具使用者,如專供農業用之耕耘機,利用其發動機,裝置為類似載貨、載客車等屬之。

相關法律條文 - 使用牌照稅法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關進口稅則-2(2)
  • 使用牌照稅法-第 1 條(第 1 條)
  • 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第 3 條)
  • 使用牌照稅法-第 4 條(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