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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4 條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13

內容

氟氯烴生產量之基準量為六三八.一五六ODP公噸。 氟氯烴生產量之管制時程及年度上限值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每年不得超過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即三.一九一ODP公噸,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所需。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氟氯烴生產量為零。 製造氟氯烴之供應廠商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該年度上、下半年生產計畫,其生產計畫包括製造量、供應轉製成其他化學物質之用量及輸出量。

相關法律條文 - 氟氯烴管理辦法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