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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6 條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6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13

內容

氟氯烴管制用途及管制時程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作為發泡劑用途。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作為溶劑(含生產及清洗製程)用途。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新生產設備及新建工程之冷媒填充等使用氟氯烴。 四、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禁止使用氟氯烴於噴霧推進劑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前項禁止使用管制時程起,停止核發核配量予管制用途之使用廠商。

相關法律條文 - 氟氯烴管理辦法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