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13
供應廠商除依前條第二項申報各季氟氯烴執行實績外,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經銷商名單、基本資料、販售對象之用途說明及對應之銷售品名與數量。 供應廠商及其依前項規定申報之經銷商,始得從事氟氯烴之販售。 前項販售行為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五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