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氯烴管理辦法|第 16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5-10-13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