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法|第 11 條|賦稅|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8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