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3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規定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不符合排放標準者,應責令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提報強制召回改正計畫。汽車製造廠或進口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提報自行召回改正計畫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