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第 1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13
汽車製造者或進口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報召回改正計畫;其提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可,於認可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一年內完成強制召回改正。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正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狀況核定改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經查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立即終止其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