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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4 條

📜
法律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國土管理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內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5-11-04
📋 條文摘要

管渠,包括符合國家標準之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鋼筋混凝土涵渠或其他可適用管渠。 管渠之斷面形狀應採用...

📝 內容

管渠,包括符合國家標準之瓷化黏土管、鋼管、鋼筋混凝土管、延性鑄鐵管、強化玻璃纖維管、硬質塑膠管、鋼筋混凝土涵渠或其他可適用管渠。
管渠之斷面形狀應採用圓形、矩形、馬蹄形或卵形。
管渠之斷面形狀採圓形或矩形者,其最小斷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圓形:雨水管渠及合流管渠之最小管徑為八百公厘。
二、矩形:箱涵之淨寬、淨高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公厘。
因現地環境或地形特殊,經檢具技師簽證之水理分析計算證明,送主管機關審認無礙排水能力者,管徑及寬高不受前項最小斷面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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