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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第 8 條
最後修訂: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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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
📝 內容
人孔設置規定如下: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依下列規定定之;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
│管徑(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
├──────────────┼─────────────┤
│八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八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五十 │
├──────────────┼─────────────┤
│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
┌──────────────┬─────────────┐
│箱涵最小淨寬(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
├──────────────┼─────────────┤
│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
├──────────────┼─────────────┤
│超過一千二百,二千以下 │一百五十 │
├──────────────┼─────────────┤
│超過二千 │二百 │
└──────────────┴─────────────┘
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者,得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石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最上一階與地面之間距、最下階與人孔底部之間距,均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其餘每階間距為三十公分。
七、管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且為平整設計。
一、下水道管渠在管渠起始點、管渠方向、坡度、管徑變化處、管渠會流點、管渠底部高程驟變或為量測流量、清理之需要,應設置人孔。
二、管渠直線段,其人孔設置之間距,按清理、維修、管渠接合、施工作業長度及其他需要,依下列規定定之;雙孔以上箱涵之人孔,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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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徑(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
├──────────────┼─────────────┤
│八百以下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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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八百,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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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千二百 │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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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涵最小淨寬(公厘) │最大間距(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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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二百以下 │一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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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一千二百,二千以下 │一百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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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二千 │二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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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孔為圓形或矩形者,得採用場鑄或預鑄。
四、人孔入口上部,應設不影響交通之人孔蓋,其材質為石墨鑄鐵或耐壓材料製成,且為平整、輕量設計,具有防止濕滑、掉落、浮跳、輾壓噪音、非法投棄異物及高度調整功能,並留設安裝開啟機具之孔口。人孔蓋直徑,應配合人孔入口內徑為六十公分以上。
五、人孔入口內徑最小為六十公分。入口深度大於五十公分時,內徑應漸增至九十公分,並應於直壁設置符合國家標準之人孔踏步。
六、人孔踏步最上一階與地面之間距、最下階與人孔底部之間距,均為三十公分至四十五公分,其餘每階間距為三十公分。
七、管徑二千五百公厘以上之管渠,每隔五百公尺應設置機械清掃孔,且為平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