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17
機車排氣檢驗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調訓及每年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機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