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 4 條|交通通用|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6-21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事業,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