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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3 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八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內容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6 條(第 16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7 條(第 47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1 條(第 41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 條(第 42 條)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2-1 條(第 4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