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v108.06.12
最後修訂: 2019-06-12
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使用: 一、有毒者。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者。 三、足以危害健康者。 四、其他經風險評估有危害健康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