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9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7-0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 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 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