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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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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 條
📂
分類
資源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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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03-07-02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情形,就特定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

📝 內容

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輸入或輸出。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國內再生資源之回收再利用情形,就特定限制輸入或輸出再生資源項目採總量管理方式。
前項再生資源項目每年輸入或輸出之總量及配額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同業公會公告之。
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輸入、輸出再生資源,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與國內課稅區間之再生資源運輸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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