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2 條|資源循環|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03-07-0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間之再生資源輸入、輸出,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輸入、輸出大陸地區再生資源,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