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1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3-05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