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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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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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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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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大氣環境
🏛️
Authority
環境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9-03-05
📋 條文摘要

固定污染源因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致其排放量減少者,其減少之排放量得作為排放抵換量;其因操作時程改變、停...

📝 內容

固定污染源因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製程改善、增設防制設備或提升防制效率,致其排放量減少者,其減少之排放量得作為排放抵換量;其因操作時程改變、停止操作、停工或停業所減少之排放量,不得作為排放抵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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