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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9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內容

銀行及農業金庫申請許可為指定銀行,應備文檢附下列各項相關文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影本及核定得辦理之業務項目。 二、申請辦理外匯業務之範圍。 三、國外往來銀行之名稱及其所在地。 四、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之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資本或營運資金及其外匯資金來源及金額。 六、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營業計畫書。 八、其他本行規定之資料或文件。 指定銀行嗣後擴增辦理外匯業務範圍,應備文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及配置適格外匯業務人員資料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換發指定證書。

相關法律條文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