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0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業務,除本行另有規定或經本行另予核准外,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信託財產交付、返還及其他相關款項收付,均應以外幣或外幣計價財產為之。 二、受託人相關款項收付,應透過其於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幣信託財產專戶為之。 三、信託財產之運用,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並以外幣計價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或連結新臺幣利率或匯率指標。 四、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