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2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指定銀行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或等值外幣者為限。 二、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之外匯交易,應依其檢送之作業說明或本行之規定,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及「外匯部位日報表」。 前項第一款規定,於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及中華郵政公司在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時,準用之。 非指定銀行之銀行業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營業當日或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