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3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指定銀行得向外匯市場或本行買入或賣出外匯,亦得在自行訂定額度內持有買超或賣超部位。 指定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應遵循基金會洽商銀行公會後,依國際慣例所定並報經本行備查之交易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