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 47-1 條|外匯|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中央銀行|v1.0
最後修訂: 2025-07-15
銀行業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與本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辦理連結,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處理系統應注意事項: 一、自行開發主機對主機系統者,依據外匯資料處理系統之連線作業跨行規格辦理。 二、使用本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者,應依據外匯資料申報系統軟體使用者手冊辦理,並遵循金融機構使用中央銀行外匯資料申報系統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