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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5 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5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2-09

內容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 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認證機構認證之實驗室辦理,該測試報告應有該認證機構之認證標誌。

相關法律條文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第 5-1 條(第 5-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