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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

稅籍登記規則|第 9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08

內容

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停業或展延停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組織已向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停業或復業登記者,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之停業、復業登記資料辦理,並視為已依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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