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08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