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6 條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6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2-04

內容

民營退稅業者得以書面授權特定營業人代為受理外籍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及墊付退稅款項予外籍旅客。 民營退稅業者依前項規定授權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應盡選任及監督該等特定營業人依規定辦理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之義務。 特定營業人墊付予外籍旅客之退稅款項,得按月向民營退稅業者請求返還,請求返還之申請程序,由民營退稅業者定之。特定營業人辦理現場小額退稅事務請求返還墊付退稅款之申請期間、費用返還方式,得由民營退稅業者與特定營業人雙方協議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