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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5 條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5 條|觀光|法規|生效中

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0-12-04

內容

外籍旅客持人工開立之退稅明細申請表,於退稅系統查無資料,或退稅系統因網路中斷或其他事由致無法作業時,應逕洽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營業稅。 民營退稅業者受理前項申請,除經退稅系統篩選須經海關查驗無訛者外,應於確認申請退稅資料無誤後,始得辦理退稅,並由特定營業人及民營退稅業者儘速完成補建檔。

相關法律條文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6 條(第 16 條)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