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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0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4-07

內容

載有大陸船員之遠洋漁船進入境內水域,應直接至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後,將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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