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