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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通訊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 條文摘要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

📝 內容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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