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7-06-07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一、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驗機構認證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資格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申請人所屬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電信終端設備(依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之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應於本會通知之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