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1 條|海洋資源|法規|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繳費義務人因天然災害、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依本辦法規定申報或繳納海洋污染防治費者,應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整申報或繳納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