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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緝私條例-第 53 條

海關緝私條例|第 53 條|關務|法|生效中

第 六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5-09

內容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罰則

沒入處分確定後,受處分人得依法繳納稅捐,申請依核定貨價備款購回下列貨物或物品: 一、准許進口或出口者。 二、經管制進口或出口貨價在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者。但體積過巨或易於損壞變質,或其他不易拍賣或處理者,得不受貨價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之限制。 違禁物品或禁止進口或出口貨物,不適用前項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海關緝私條例

  • 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12 條)
  • 海關進口稅則-2(2)
  • 海關緝私條例-第 50 條(第 50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51 條(第 51 條)
  • 海關緝私條例-第 52 條(第 5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