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第 12 條|海洋資源|法規|生效中
海洋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繳費義務人有偽造、變造、短報、漏報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重新計算追溯五年內之應繳費額。但開徵海洋污染防治費未滿五年者,以實際開徵期間為限。 前項追繳費額,自逃漏海洋污染防治費發生日起,至完成繳納之日止,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第一項應繳費額及前項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