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56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導水渠橫過深谷河川之處,應考慮建造水路橋。 前項水路橋之規定如下: 一、材料應視橋墩之高低及橋本身安全決定之。 二、應為對風壓及地震力安全之構造,橋墩處應視地基承載力及河流情形,施以適當之基礎工程及保護工程。 三、應考慮附近人行養護用通路。 導水渠在橋墩橋台等支承處應設伸縮接縫,並對地震仍能牢固錨定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