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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58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58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導(送)水管管線之規定如下: 一、以選定在公有道路或管線專用路線或其他自來水用地範圍內為原則,選在其他用地時,應視需要設沿全線之養護道路。 二、應儘量避免水平或垂直方向有急劇轉彎者。 三、任何一點不得高出最低水力坡降線。 四、使用抽水機輸送且導(送)水管較長者,應視需要在管線上裝設洩壓閥或平壓塔等安全設施。 五、視需要埋設二條管線並互相連接。 六、送水管不得與有污染可能之其他管線、水池等相連接,且所有新設、修復、或抽換之管線應經過消毒後始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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