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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2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2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水管橋及過橋管之規定如下: 一、水管應採用耐於溫度變化、振動及地震力之接頭。 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適用於水管橋。 三、過橋管應配合橋之活動端位置使用伸縮接頭,且在每一橋孔間妥當固定。 四、過橋管在橋台、橋墩部分應使用機械接頭等具有可撓性及水密性之伸縮接頭,如因活載重而橋梁有較大之撓度時,橋孔間亦應採用適當之接頭。 五、儘量避免水管架設於木橋。 六、引道部分之地基與橋台間有較大不均勻沉陷之虞時,此部分之水管應使用容許較大變位之撓性接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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