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3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淨水方法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原水淨水方法應以能有效除去各種不需成分,並依原水水質加以研究或實驗決定。 二、採用新淨水方法,應有其試驗或操作報告,並有水質檢驗分析資料,能證明其水質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