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5 條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5 條|水利|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03-12-03

內容

淨水設備之位置、配置及構造之規定如下: 一、所處位置不在低窪之地,環境衛生良好。 二、配置應使各項設備均能充分發揮其機能,互相有效配合,並使操作管理方便。 三、淨水場之配置,應預留場地以配合將來之擴建。 四、濾水及清水應防止污染,有關設備應使其與外界隔離,以防污水、雨水及昆蟲等進入。 五、淨水場內之廁所、污水坑、垃圾堆等應使用不漏水構造,其位置應儘量遠離水池及水管等。 六、各設備間之水位關係,應依水力分析計算或實驗決定。

相關法律條文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3 條(第 63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4 條(第 64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6 條(第 66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7 條(第 67 條)
  •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第 68 條(第 68 條)